(校办字〔2018〕3号,2010年7月制定,2018年1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处级领导干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管理,强化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河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冀财资〔2016〕12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坚持厉行节约、从严控制、资产配置与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是指满足我校处级领导干部办公基本需要的设备和家具,不含特殊需要的专业类办公设备和家具。具体是指:
(一)办公设备。包括计算机、打印机等。
(二)办公家具。包括办公桌、办公椅、沙发、茶几、书柜、文件柜等。
第四条 本办法是编制和审核资产配置预算、实施政府采购和审核审批资产处置事项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本办法包括实物量标准、价格上限标准以及使用年限标准三部分。
(一)实物量标准是在兼顾各种需要的情况下,购置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的最高数量限制标准,不是必需达到的标准,在满足办公需要的前提下从低控制。
(二)价格上限标准是购置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的价格上限,应当在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功能满足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厉行节约,勤俭办事,努力节约经费开支。
(三)使用年限标准是资产的最低使用年限。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仍可继续使用的资产,应当继续使用,充分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六条 办公设备应配置具有较强安全性、稳定性、兼容性,且能耗低、维修便利的设备,不得配置高端设备。办公家具应当符合简朴实用、节约资源和健康环保的原则,不得配置高档豪华家具,不得使用名贵木材。
第七条 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设专项经费,用于处级领导干部办公设备的更新与配置。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办公设备实物和账目进行统一管理,每年在校园网公布一次账目清单。
第二章 配置计划的制定与执行
第八条 校长办公室根据处级干部岗位调整情况和相关申请,拟定所需办公设备及家具的配置计划,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计划进行调配。确需购置的,经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后上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由建设采购中心视具体情况组织招(议)标,统一采购。办公设备和家具配置后,由使用部门和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一同负责对设备的验收。验收合格后,办公设备使用部门如实填写《河北科技师范学院仪器设备验收单》,报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九条 办公设备及家具针对具体岗位配置,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变动。干部升任、转任、调离,所用办公设备由本单位(部门)资产管理人员验收,履行收回手续,报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统一调配使用。
第三章 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
第十条 办公设备
(一)台式电脑(含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价格不超过5000元/台。
(二)打印机(A4黑白)。打印机价格不超过2000元/台。
(三)办公设备使用年限不低于6年。
第十一条 办公家具
(一)办公桌椅。按实有人数每人1套配置,办公桌椅价格不超过2500元/套。
(二)沙发(含茶几)。办公室可配置2个单人沙发(或2个扶手椅)、1个小茶几,总价不超过2000元。
(三)书柜。每个办公室可配2组书柜,价格不超过1200元。
(四)文件柜。根据工作需要配置,价格不超过1000元。
(五)保密柜。根据工作需要配置,价格不超过1600元。
(六)办公家具使用年限不低于10年。
第四章 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对特殊单位业务需要,本标准不能满足的其他通用办公设备和家具,应当按照与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从严控制。
第十三条 本标准将视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进行更新和调整。
第十四条 新成立单位、临时机构等特殊情况需要申请专项经费购置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的,按有关规定先进行调剂配置,不能调剂的根据本标准审核后确定。
第五章 办公设备的报废
第十五条 办公设备及家具存在下列情况的可申请报废:
(一)使用年限,主要部件或结构已经损坏而又无法修复的;
(二)维修使用,但维修成本高于新购同类设备价值二分之一的。
第十六条 办公设备及家具报废由使用人提出报废书面申请,经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与校长办公室审核后,组织相关专家论证。确需报废的,履行报废手续。
第十七条 批准报废的办公设备及家具要及时办理资产变更手续。回收的设备残值及时上交学校财务部门入账。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前相关规定自行废止。本办法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上级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