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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处级领导干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8-04-26  浏览次数: 次  来源:

(校办字〔2018〕3号,2010年7月制定,2018年1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处级领导干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管理,强化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河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冀财资〔2016〕12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坚持厉行节约、从严控制、资产配置与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是指满足我校处级领导干部办公基本需要的设备和家具,不含特殊需要的专业类办公设备和家具。具体是指:

  (一)办公设备。包括计算机、打印机等。

  (二)办公家具。包括办公桌、办公椅、沙发、茶几、书柜、文件柜等。

  第四条 本办法是编制和审核资产配置预算、实施政府采购和审核审批资产处置事项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本办法包括实物量标准、价格上限标准以及使用年限标准三部分。

  (一)实物量标准是在兼顾各种需要的情况下,购置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的最高数量限制标准,不是必需达到的标准,在满足办公需要的前提下从低控制。

  (二)价格上限标准是购置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的价格上限,应当在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功能满足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厉行节约,勤俭办事,努力节约经费开支。

(三)使用年限标准是资产的最低使用年限。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仍可继续使用的资产,应当继续使用,充分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六条 办公设备应配置具有较强安全性、稳定性、兼容性,且能耗低、维修便利的设备,不得配置高端设备。办公家具应当符合简朴实用、节约资源和健康环保的原则,不得配置高档豪华家具,不得使用名贵木材。

第七条  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设专项经费,用于处级领导干部办公设备的更新与配置。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办公设备实物和账目进行统一管理,每年在校园网公布一次账目清单。

第二章  配置计划的制定与执行

第八条 校长办公室根据处级干部岗位调整情况和相关申请,拟定所需办公设备及家具的配置计划,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计划进行调配。确需购置的,经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后上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由建设采购中心视具体情况组织招(议)标,统一采购。办公设备和家具配置后,由使用部门和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一同负责对设备的验收。验收合格后,办公设备使用部门如实填写《河北科技师范学院仪器设备验收单》,报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九条 办公设备及家具针对具体岗位配置,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变动。干部升任、转任、调离,所用办公设备由本单位(部门)资产管理人员验收,履行收回手续,报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统一调配使用。

第三章  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

第十条  办公设备

(一)台式电脑(含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价格不超过5000元/台。

(二)打印机(A4黑白)。打印机价格不超过2000元/台。

(三)办公设备使用年限不低于6年。

第十一条 办公家具

  (一)办公桌椅。按实有人数每人1套配置,办公桌椅价格不超过2500元/套。

  (二)沙发(含茶几)。办公室可配置2个单人沙发(或2个扶手椅)、1个小茶几,总价不超过2000元。

  (三)书柜。每个办公室可配2组书柜,价格不超过1200元。

(四)文件柜。根据工作需要配置,价格不超过1000元。

(五)保密柜。根据工作需要配置,价格不超过1600元。

(六)办公家具使用年限不低于10年。

第四章  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对特殊单位业务需要,本标准不能满足的其他通用办公设备和家具,应当按照与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从严控制。

  第十三条  本标准将视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进行更新和调整。

  第十四条  新成立单位、临时机构等特殊情况需要申请专项经费购置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的,按有关规定先进行调剂配置,不能调剂的根据本标准审核后确定。

第五章 办公设备的报废

  第十五条 办公设备及家具存在下列情况的可申请报废:

(一)使用年限,主要部件或结构已经损坏而又无法修复的;

(二)维修使用,但维修成本高于新购同类设备价值二分之一的。

  第十六条 办公设备及家具报废由使用人提出报废书面申请,经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与校长办公室审核后,组织相关专家论证。确需报废的,履行报废手续。

第十七条 批准报废的办公设备及家具要及时办理资产变更手续。回收的设备残值及时上交学校财务部门入账。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前相关规定自行废止。本办法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上级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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