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办字〔2018〕6号,2003年制定,2018年1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教育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教育管理、科学决策和服务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教育部教育统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育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教育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 负有教育统计职责的相关部门和人员,为教育统计机构和人员。
教育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第四条 接受教育统计调查的有关部门和个人,应当遵守统计法律法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资料。
第二章 教育统计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
校长为学校教育统计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教育统计负责人。
校长办公室为学校教育统计归口部门,配备综合统计人员,负责全校教育统计工作;各部门配备兼职统计人员,负责本部门专项教育统计工作。
第六条 校长办公室教育统计工作主要职责:
(一)制定学校有关教育统计工作的管理规定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及时、准确的完成高等教育基层统计报表的填报任务,协助各部门完成各类专项统计报表。
(三)负责学校发展主要指标数据的核实和订正工作。
(四)加强校内统计指标体系的科学研究,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提高统计的科学性、准确性,积极推进学校统计工作信息化建设。
(五)组织指导学校各部门开展统计基础工作建设、统计业务学习。
(六)执行学校综合统计职能。将教育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加以整理,进行统计分析和统计预测,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为职能部门和全校师生提供咨询服务。
第七条 各部门教育统计工作主要职责:
(一)根据学校统计工作要求,制定本部门统计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管理本部门的统计调查和统计资料。
(二)明确一名负责人分管统计工作,配备相对稳定的兼职统计人员。
(三)按时完成学校和上级部门下达的专项统计报表的填报任务。
(四)积极支持本部门兼职统计人员开展统计业务学习,提高统计业务水平。
第八条 教育统计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如实整理、报送统计资料,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教育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第三章 教育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九条 教育统计资料是指在教育统计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反映学校发展情况的统计成果以及与之相关联的其他资料。包括统计调查中所取得的和经过整理汇总的各种调查表、综合表、图表、文字说明、统计报告、统计分析以及统计数据信息等。
第十条 上报的统计资料必须由统计人员、审核人、本部门负责人签名,并加盖部门印章。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一条 教育统计资料实行分级管理,各统计人员按档案管理要求,分门别类装订成册,移交档案馆。
第十二条 教育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便于查询利用。
第十三条 教育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做好有关统计资料的保密工作。
教育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各教育统计机构的负责人、直接负责或参与统计工作的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法律、行政等责任并记入相关单位、相关责任人的诚信档案:
(一)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
(二)自行修改、篡改、伪造、编造统计资料的;
(三)不按时提供、拒绝提供或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或者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
(四)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
(五)泄漏统计资料导致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被识别的;
(六)违反规定导致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七)有其他统计违法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