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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科技师范学院督查督办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3-18  浏览次数: 次  来源:党办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督查督办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改进工作方式,切实提高督查督办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促进督查督办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推进学校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落实工作的意见》《河北科技师范学院章程》等有关制度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督查督办工作原则:统筹协调,分工负责,突出重点,狠抓落实;急事急办,特事特办,注重效率,提高质量;实事求是,强化执行,务求实效,保障安全。

第三条学校成立督查督办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校长担任组长,其他校领导担任副组长,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纪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安全工作部、学生工作部、研究生部、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财务处、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招生就业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校督查督办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并决定督查督办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和督查督办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督查督办工作范围

(一)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省教育厅作出的重要决策、重要会议、重点工作以及上级领导指示、批示、交办、转办的重大事项的贯彻落实。

(二)学校党政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及规划、计划和年度工作要点的执行落实。

(三)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以及学校其他重要会议决策事项的落实。

(四)学校领导批示的重要文件和书记校长信箱来信、校领导接访及师生员工反映集中的热点、难点和急难愁盼问题的解决落实。

(五)学校领导有关批示或交办事项的落实。

(六)其它需要督查督办的事项。

第五条督查督办工作主要方式

(一)日常督查督办。对一些责任主体和任务清晰、要求明确具体的事项或周期性事项,采取发《督查督办通知单》、电话、线上等形式,督查承办单位按时上报贯彻落实情况。

(二)会议督查督办。对一些涉及面广、涉及部门多、需要综合协调的事项,采取会议形式集中督查督办,明确措施要求,加强协调配合、统一步调行动、推动工作落实。

(三)现场督查督办。对一些情况特殊、专业性强、时间紧急、质量要求高、需要相关条件支持的事项,领导小组派专人进行实地督查督办落实。

(四)挂牌督查督办。对时间紧、任务重、情况复杂、推动难度大的事项,由学校领导领衔实行挂牌督查督办。

第六条督查督办工作程序

督查督办工作主要包括:登记立项、交办督办、反馈审核、报告归档等程序。

1.立项登记。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在《督查督办通知单》上对拟督查督办事项提出拟办意见,拟办意见包括督查督办事项、承办单位(主办单位、协办单位)、办理时限和督查人员等,报分管校领导审定立项。立项按照一事一项的原则统一编号登记,建立台帐。

2.交办督办。督查督办事项立项后,以下发《督查督办通知单》、口头通知、电话通知等形式交承办单位办理。交办时要做到任务具体、时限明确、责任清晰。交办后,督查人员要及时了解督查督办事项的运行和办理情况,对不能及时完成的,要适时采用电话、口头等方式进行督办。

3.反馈审核。承办单位在工作任务完成后,应及时反馈办理情况,书面材料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送交督查人员。督查人员要按照交办要求对承办单位办理情况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要退回承办单位补办或重办;对符合要求的,及时办结。

4.报告归档。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将督查督办事项报告情况整理、汇总后,及时向分管校领导汇报。对于办结合格的督查督办事项,将交办原件、承办部门办理反馈情况等相关材料整理归档。

第七条督查督办工作要求

(一)督查督办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督查督办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要确立专人负责,不定期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工作落实情况,协助开展督促检查,推动工作任务落实。工作任务结束后,提交办理情况报告。

(二)参与督查督办的工作人员要始终坚持认真负责的态度和严谨务实的作风,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全面、准确了解和反馈有关情况,积极主动,履职尽责,不得推诿扯皮,并对涉密事项严格保密。

(三)督查督办过程中,督查人员要加强与承办单位之间的沟通与联系。对涉及多个单位的事项,应及时做好协调工作,及时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对确实无法办结的事项,要提交专项报告,报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第八条督查督办工作要严格执行保密工作规定,不得泄露机密事项的承办过程和办理结果。

第九条建立督查督办工作通报、考核制度。对贯彻落实工作好的要及时进行总结推广,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利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并将督查任务落实办理情况列入二级单位年度目标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和中层干部、教职工个人年度考核指标,作为其个人年度考核的参考依据。

第十条建立督查督办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落实督查督办事项不力、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取消其当年各项评先评优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河北科技师范学院督查督办工作制度》(院办字〔2009〕12号)废止。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督查督办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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